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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1201719号 2017年2月28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1-08

      人民政府力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新建任宅配建停车位应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组、超市要场,商务楼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盒电力容塑预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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